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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唐律疏议》:中华法系的代表

http://www.resouzg.com/ 2025-05-23 16:07:09  来源: 责任编辑: 白梓

小编导读:

中华法系是人们常说的世界五大法系之一,以中国古代法律为基础,融合儒家伦理与法家制度,影响东亚、东南亚地区,《唐律疏议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。清乾隆时期编撰的《四库全书总目》虽然认为“刑为盛世所不能废,而亦盛世所不尚”,法令类的书目只保存了《唐律疏议》与《大清律例》两本,但该书还是给予了《唐律疏议》非常高的评价:“《唐律》一准乎礼,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。”

《唐律疏议》原名《律疏》,又称《永徽律疏》,是唐朝律文及其疏议的合编。唐律自唐太宗贞观年间编定后,高宗时为便于施行,长孙无忌、李勣等人参撰律疏 ,永徽四年(公元653年)颁行天下。《唐律疏议》吸收前代法典制定的经验,立法技术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。如从法典的结构来看,中国古代的法典的结构,以战国魏国的李悝著《法经.》盗、贼、囚、捕、杂、具六篇开始,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变化,汉代萧何在六篇后增加了户、兴、厩三篇为9篇,这样将《法经》本来放在最后的总则部分具法,变成了位于中间的位置,显然很不合理。这九章律,加上汉代其他的主要立法,合在一起共60篇。南北朝时律典不断更改,为隋唐时期法典形式的确立进行了摸索,但这一时期的法律总体上来说比较繁密。唐律十二篇三十卷,共五百条(今本502条),其篇章结构合理,律条适中,为后世法典所采用。

《唐律疏议》中律疏是对律文的解释,与律文同样具有法的效力。律疏的制定水平也为后人所称道。日本学者八重津洋平在《<故唐律疏议>研究》中,有一段评价很有代表性。他说:“律疏是逐条地使用明确用语加以定义,不仅及于有关连的律条规定,而且对与令、式等其他法典的有关规定适当照应。律疏以问答体提出问题,用明快的方式予以解答;此外,为了准确地理解律文各条的法意,并且加入该规定的历史出典的提示等内容,甚至连细微的地方都考虑颇为详尽,的确算得上一部上乘的注释著作。该书论理缜密、首尾一贯等特点,时至今日仍令人叹为观止,显示了极高的学术水准。可真正称得上是自后汉马融、郑玄,晋杜预、张斐等众多法学名家之后,代表了汉至唐法学研究领域发展的精华。”他认为律疏用语严密,逻辑性强,前后一贯,少有纰漏,而且律疏还能照顾到与律典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关连,同时兼顾到律文规定的历史脉络,非常了不起,令人叹为观止。

唐律在具体罪名的规定方面具有很高的水平。如在惩治赃罪方面,唐律分为:强盗、窃盗、受财枉法、受财不枉法、受所监临财物和坐赃六种赃罪。对于受财枉法的处罚,即对于官吏收受贿赂,歪曲法律的规定,包庇行贿人的行为的处罚,唐律区分了种种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制裁。从参与相关主体来说,包括参与的主审官吏本人,监临势要官员,他人及官员亲属替人嘱请的以及行贿之人都要受处罚。其中的“监临”官员,指上级官员与下级官员之间,官府内部的长官与管事的判官与其部属之间,官府长官与管事的判官与所管百姓之间构成监临关系;“势要”指能使主审官员畏惧不敢违其意的官员,律文与疏议强调哪怕品级比主审官低,只要能形成以势压人就构成“势要”。从犯罪情节来说,该罪区分主审官员受贿后有无应许,所枉之罪有没有被执行,所枉之罪的轻重,官员有没有以所受贿赂分求其他官员等不同情况,分别设计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。如此这般的详细规定,反映了唐律的立法者对于现实生活犯罪现象复杂性的洞察力之强,法律用语与表述的规范、精准与简洁,立法水平确是达到了一个令人惊叹的高度。

中国号称礼义之邦,这是与中国古代崇尚礼制有密切关系的。中国古代推行礼制,不只是停留在儒家的理论、指导性的礼制的典章之上,更重要的是礼制的原则是贯彻到刑法之中的,礼的遵行是有刑法保障的。《唐律疏议》的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体现,就是它在总结前代经验的基础上,将儒家的礼制主张很好地融合到刑法典之中。

《礼记·大传》说:“亲亲也,尊尊也,长长也,男女有别,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。”亲爱自己的近亲,崇敬地位尊贵的人,尊重长辈,严格男女关系的界限,这是民众应当遵守而不能变革的原则。亲亲、尊尊是礼制最核心的基本精神。亲亲,即为分亲疏;尊尊,即为定贵贱。

在尊尊方面,唐律严格保护君主的权威,名例律中列为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“十恶”之中,第一谋反,第二谋大逆,第三谋叛,排在前三位的三谋,着重保护的都是君主的权威。唐律对于贵族官员的利益也予以特别保护,所有的贵族官僚可以按照各自的阶品,享受不同程度的特权。这些特权包括荫官袭爵,蠲免赋役,荣荫亲属,减免罪刑等。如唐律规定的为人熟知的官当制度,就是在官员犯罪后,可以根据用其所担任过的官职来折抵应受到的刑罚。唐律还重视百姓之中的良、贱之别,良贱之间不得为婚,不得相养。良人与贱民之间侵犯人身的犯罪,同罪异罚。类比良人之间相犯的处罚,良人侵犯贱民的减轻处罚,贱民侵犯良人则加重处罚。要是家里的奴婢侵犯主人,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重处罚,反之主人侵犯奴婢,则更进一步减轻处罚。

在亲亲方面,唐律根据亲属的血缘亲疏远近关系,维护家族的宗法结构。如荫亲制与缘坐制,前者指贵族官僚的亲属可以享有贵族官僚本人享有的一部分特权,官品越高庇护的亲属范围越广,亲属关系越近,荫及的特权越大;有好处也就有坏处,缘坐指对一些法律规定的违害较大的犯罪,处刑的时候要株连到罪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。唐律对于五服(古代划分亲等的方法)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相互侵犯,就要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,类比常人之间的处罚相应地加重或减轻处罚,这种加重或减轻不只限于处罚的等级,可能还涉及罪名的不同。以卑犯尊,要加重制裁,以尊犯卑,则减轻处罚。唐律还极力维护家族内部尊长优越于卑幼的特权。如规定祖父母、父母健在,子孙分家单过,或者私自拥有、处分财产的,处以徒罪三年。卑幼的婚姻关系,要由尊长决定,即使卑幼身居外地,自行定婚,只要没有婚娶,那就还得遵从尊长的安排。尊长还拥有对卑幼的教令权,若是在责罚卑幼时,不幸致伤致死,则予以宽免处罚。不过,尊长拥有权力的同时,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,家族成员犯罪,尊长要被连带惩处,要是家人共犯,那就要唯尊长是问。

《唐律疏议》的另一个为后世所乐道的特点是“出入得古今之平”。这是说唐律的刑罚体系适当,比较公允,罪刑相称,没有过轻过重的不合理的设置。从法定的刑罚种类来说,奴隶制五刑,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,都是肉刑,残酷性那是不必说了;汉文帝、汉景帝除肉刑,将斩右趾改为死刑,是加重了处罚,另外笞刑又过重,本是不致死的生刑,往往打死了人,因此历来就有人批评说刑等设置不合理。唐律确立了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等刑,笞、杖刑从十到一百分为十等,死刑只有绞、斩两等,轻重配比较为合适。唐律之后,刑罚又有加重,如刺字之刑,这是古代墨或黥的肉刑的恢复,还有充军、枭首示众等残酷的刑罚,甚至还有一直延续到清代的凌迟的酷刑。

从罪名来说,唐律大大缩减了前代的众多律条。《汉书·刑法志》说汉武帝时:“律、令凡三百五十九章,大辟四百九条,千八百八十二事,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。文书盈于几阁,典者不能遍睹。”死刑就有四百零九条,决事比即判例法,死罪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,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件。唐太宗制定《贞观律》时,在隋文帝《开皇律》对律条作了大量的删减的基础上,进一步将有关九十二条死刑的规定,减轻为流刑,流刑减为徒刑的有七十一条,这些成果都被《唐律疏议》所吸收。与后代的律典相比,明太祖经历三十几年的时间仔细修订的《大明律》,对唐律有所发展,也是中国古代修订的比较完备,影响较大的法典,但清末著名的法学家,曾在刑部任职四十余年的薛允升,在他所著的名著《唐明律合编》里,将唐律与明律进行了全面详细地比较,他认为明律“不特大辟之科任意增添,不惬于人心者颇多,即下至笞杖轻罪,亦复多所更改”,明律“于不应宽者而故意从宽,则必于不应严者而恣意从严”,不应该宽缓的地方予以宽纵,不应严惩的地方又过于严苛,在宽严适当方面,明律不如唐律。

社会总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,旧的矛盾可能还没解决好,新的问题也许就已层出不穷地产生,因此法律天生的就有一种无法避免的发展倾向,越来越繁密,越来越严苛,修订一部宽严适中的法典,非常不易,而能长期保持宽严适中的立法与执法状态,更是难上加难。《唐律疏议》能以繁简得中,宽严平允的这样极高的评价,称誉古今,的确称得上是中华法系之典范。

(姚上怡,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,博士。基金项目:本文系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普项目《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趣谈》(项目编号:SKPJ2023014)系列成果之一。)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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